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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
2017-04-19 15:19  

为确保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各项工作有章可循,规范工作流程、完善各项管理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41号令)有关内容,结合我校具体实际,制定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。

 一、委员会人员组成

委员会主席: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。

常任委员:学生处正副处长、研究生院正副院长、团委书记、教务处处长、国际教育学院院长、校学生总会权益部部长、学校法律顾问。

非常任委员:教师代表:由提起申诉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;学生代表:提起申诉学生所在院系学生会主席;中英联合学院院长和英国女王大学派驻副院长。

非常任成员资格只在处理本院系学生提起的申诉时有效。

委员会设立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学生处,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。

 二、委员会工作职能

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,做出复查决定。

 三、委员会工作原则

1.以人为本原则。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,积极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,优先维护学生切身利益,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。

2.公平公正原则。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、公平公正,坚持统一标准、一视同仁,做出复查决定时应确保事实清楚、依据充分、程序正当、结果公开。

3.依法办事原则。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,务求做到有法必依、有章必循,将依法治校落到实处。

4.自觉回避原则。为保证委员会有效行使职能,与受理申诉存在利益关系的委员会成员应自觉回避评议过程,以避免对最终裁决产生干扰。

四、委员会工作制度

1.聘任制度。委员会采用聘任制,原则上聘期为一年,任期满可进行续任,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定期面向全校公布。

2.民主制度。委员会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,参与表决的成员一律平等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复查决定。

3.监督制度。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,成员间应互相制约、互相监督,形成决定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公示,确保结果公开透明,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。

4.例会制度。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集代表例会,处理学生申诉并形成复查决定。

    五、委员会工作流程

1.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,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。

2.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,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进行调查核实,召集委员会代表例会进行复查,复查结论经学校法律顾问认定后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。

3.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,经学校领导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
4.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。

5.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,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6.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7.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
  六、委员会工作要求

 1.委员会代表例会参会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7人,其中必须包含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,具体参会成员及人数由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例会议题确定。
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委员会可不予受理:

(1)超出学生申诉工作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;

(2)接到处理决定后,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;

(3)委员会成员在聘期内不能正常履职,或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、循私舞弊的,应立即终止其聘任资格。

3.委员会各项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清晰、详实记载,并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工作资料及时归档。

七、其他事宜

 1.本通知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 2.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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